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7日 来源:伊犁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574
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提高医保工作服务效能。近日,州人民政府印发了《伊犁州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伊州政办发〔2017〕48号)(以下称《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伊犁州直范围全面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该《办法》包括总则、覆盖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医疗服务管理、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监督与管理、附则11个部分。2018年州直将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六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办法》明确,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所有州直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婴幼儿及未出生的新生儿等人员。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额度按年计算,政府补助按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各级财政补助为460元,合计筹资标准为640元。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伊犁州直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给予资助。精准扶贫对象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帮扶单位或个人资助。
《办法》明确,建立门诊统筹基金。2018年起城镇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可以报销。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只限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80%和90%,乡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3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500元;村级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为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限额300元。
《办法》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8万元,超出8万元再进入大病保险报销。参保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200元;县级医院每次400元(含民营);州级、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疗机构每次600元。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县级医院80%,州级医院60%,自治区级、疆外定点医院50%。
《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18个病种。慢性病由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相加重合的14个病种增加至18个,具体增加了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肝硬化、苯丙酮尿症。具体分成一般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一般慢性病就是较为常见的、费用较低的多发病,报销比例为40%,统筹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特殊慢性病就是病情较重、费用较高的病种,报销比例为60%,支付不设限额。
《办法》提高了孕产妇住院分娩支付待遇,在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300元定额支付的基础上,待遇提高为参保女性住院分娩按照相应住院级别(支付比例:乡级90%,县级80%、州级60%)予以报销待遇。例如:原参保女性住院分娩在县级医院住院花费2000元左右医保(农合)只报300元,实行新政策后报销将达到1500元左右。
《办法》明确了将新生儿纳入居民医保范围,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即时报销结算,即未出生的新生儿可提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同时《办法》保留了原新农合22类64种特殊重大疾病并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10万元封顶提高至上不封顶。原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