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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按照自治区社保惠民工程推进会精神,哈密市于2017年3月如期实现了城乡居民医疗制度并轨工作。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哈密行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哈行办发〔2016〕8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管理暂行规定》(新发改社〔2013〕3064号)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健全哈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城乡居民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止参保人员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因病致贫、应病返贫。

自2017年1月1日起,哈密市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给予支付。

承办服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由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通过政府招标采购程序。

2017年5月26日,通过政府招投标的方式哈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确定由中国人保财险哈密分公司中标,后期哈密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将与受托的商业保险公司正式签署《哈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同》。(姚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