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1日 来源:新疆人社厅 浏览次数:4538
为切实缓解家庭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解决重特大疾病保障问题,自治区坚持问题导向,在大病保险制度安排上加强顶层设计,于2013年和2016年分别建立了自治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自此,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筑起了我区参保人员的“双保险”,有效地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负担,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了自治区社会和谐稳定。
一、大病保险制度建立情况
(一)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2013年,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印发《关于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先行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逐步推开。到2015年全区14个统筹地区全部建立了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2016年,自治区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办发〔2016〕138号),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废止了《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办发〔2013〕76号)。
(二)关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2016年,自治区制定《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模式建立和实施,人均筹资不低于25元,支付比例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基本保持一致。目前,13个统筹地区全部出台了本地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招标确定了商业承办保险机构,建立了城镇职工大病病保险制度。克拉玛依市实行通道式医疗保险制度,报销高于其他地区职工大病保险待遇。
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的主要特点
特点主要体现在“一个主导,一个运作,五个统一”方面。
“一个主导”。既:坚持政府主导。自治区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和监管指导。从自治区层面明确了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功能定位,既要坚持政策的普惠性和公平性,还要兼顾精准性,向困难群体倾斜,使困难群众敢看病、能负担得起,精准施策从制度政策上缓解因病致贫。
“一个运作”。既:大病保险承办坚持专业运作,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的方式承办。各统筹地区在制定基本政策要求的基础上,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实行合同管理,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目前,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除克拉玛依市由于业务量较小暂由社保经办机构承办外,其他13个地州全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建立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13个地州市也全部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
“五个统一”。既:统一统筹层次、统一筹资来源、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范围、统一保障水平。
(一)统一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全部实行地州级统筹。
(二)统一筹资来源。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资金均是从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新农合)结余基金中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从当年筹资缴费中解决。
(三)统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控制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筹资总额的按5%左右。2016年,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55号),在原有筹资水平的基础上将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部分中的10元用于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实施之初,自治区统一明确为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25元。
(四)统一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对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给予适当保障。
(五)统一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50%,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原则上不设支付上限。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城乡居民(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50%支付;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不低于60%支付;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70%支付。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分段报销比例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三、大病保险制度运行情况
截止目前,我区14个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大病参保总人数392.9万人,总筹资1.16亿元,赔付3784人次,赔付金额3600万元。 我区14个统筹区中13个统筹地区已经上线运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乌鲁木齐已经完成招标,并积极做好上线运行前的准备工作。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总人数392.4万,总筹资金额1.61亿,赔付1865人次,赔付2918万元。
首个享受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的患者成功结算出院。自治区区本级参保人员白强,因病就诊于解放军第474医院(空军医院),住院21天,医疗费用283524.42元,按未实施职工大病保险结算时,医保应支付213807.12元,个人需要支付69717.3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医保共支付241128.33元,个人只需要42396.09元。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后,为参保群众减轻负担27760.14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全疆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完善业务经办流程,确保大病保险制度造福全体参保职工,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使参保人员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