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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实施意见和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实施意见》和《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推行人员总量 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9号)和市委、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固党发〔2017〕16号)精神,现就我市城市公立医院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制定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备案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机制,推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联动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改革,促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入推进。 

  二、主要任务 

  (一)实行人员总量备案管理。改革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实行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审批管理与人员总量备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对原在编人员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各项政策规定,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补充空编人员;补充备案人员由各公立医院在总量内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由医院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积极探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审批核定的事业编制收回,全院实行人员总量备案管理。 

  (二)优化公立医院人员结构。依据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的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标准及按标准核定的床位数,市属市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6人/床的标准配备,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核定人员总量时,将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职能也作为依据;专科医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人/床的标准配备。在核定人员总量内,公立医院工作人员按以下比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比例不低于85%,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积极推动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按照编制管理权限,原州区医院人员总量由原州区按规定核定。 

  (三)严格按程序备案核准。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包括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和新核准的备案人员数两部分,按以下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公立医院按照标准,结合自身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情况和工作量,提出人员总量备案申请,经市卫计局同意后报市编办,市编办统筹考虑各公立医院床位、诊疗人次(主要包括门诊、急诊人次和入院人次)等情况,釆取“一院一定”的方法,书面核准各公立医院备案的人员总量及人员结构,抄送市人社局、财政局。核准的各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报自治区编办备案。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不得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外用人。 

  (四)推动岗位设置、薪酬分配和财政管理联动。在核准的控制总数内,公立医院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和薪酬考核分配办法,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由公立医院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进行分配。体现医务工作者劳动价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稳定、发展、壮大医疗人才队伍,推动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改革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方式,将基本支出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并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和备案人员数不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在编人员和备案人员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由公立医院在编制年度综合预算时统筹考虑。 

  (五)切实保障备案人员待遇。备案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与在编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薪酬方面的同等待遇,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公立医院应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立医院对备案人员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具体由双方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 

  三、组织实施 

  推行城市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在市医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市直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准备案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市直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各项投入、补偿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公立医院编制内人员岗位设置、绩效工资核定和核准的备案人员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及时按照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规划申报调整公立医院床位,审核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备案申请,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市直公立医院编制、人事、薪酬改革等工作。各公立医院是实施人员总量管理的主体,要认真执行改革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总量及结构用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员管理机制,完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备案人员的各项待遇,既要培养留住人才,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作用,又要防止形成新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市编办、卫计局要加大改革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强政策指导,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财政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为强化城市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和《关于印发<固原市综合医改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固党办〔2016〕84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年—2020年)>的通知》(固政办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补偿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为固原市人民医院、固原市中医医院、固原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固原市精神康复医院(精神卫生中心),原州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城市公立医院)。 

  按照现行市区两级财政体制,原州区人民医院的财政补偿资金按原保障渠道由原州区财政承担。 

  二、财政补偿总体目标 

  统筹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的综合改革,以解决现有实际问题为导向,明确投入的方向和标准,落实政府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科学的补偿机制,保障医院良性运行,调动医院的积极性,充分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推进全面预算管理,规范公立医院收支运行,强化预算约束性,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加强成本管理,核定医院的各项收支,合理控制医院运行成本,规范医院经济活动,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益。 

  三、财政补偿的总体原则 

  (一)科学补偿。在补偿标准上,从我市实际出发,根据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城市公立医院的预算收支情况,结合城市公立医院发展规划,综合考虑不同等级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现有资源、成本核算等情况确定不同等级城市公立医院的补助标准和金额。 

  (二)综合补偿。在补偿方式上,综合考虑财政补助和医保基金补偿,充分利用医保基金控制医疗费用上涨,优化医院内部收入结构,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项目,实现公立医院发展方式和服务模式的转变。 

  (三)有效补偿。在补偿效果上,要在坚持城市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础上,完善和落实城市公立医院投入政策,实行以“成本核算+绩效考核”为导向的财政补助方式,落实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满足医院符合职能定位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预算管理。在补偿资金管理上,加强城市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将包括财政补偿资金在内的城市公立医院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性,加强成本控制,规范支出和结余管理,建立财务报告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总会计师委派制度。 

  四、财政补偿的额度 

  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确定财政补偿额度。切实加强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管理,科学核定城市公立医院的各项收支,根据核定的业务收支缺口,作为运营补贴项目给予补助,确保城市公立医院正常运转。运营补贴项目资金可用于医疗业务成本中的人员经费、管理费用等。同时进一步落实政府举办城市公立医院的主体责任,将城市公立医院原有的经常性补助资金(根据医院运营状况和地方财力状况进行调整)和新增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包括取消药品加成补偿资金),在剔除运营补贴项目后,剩余资金用于城市公立医院一般设备购置、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支出。对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落实对市中医院、精神康复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强化财政补助与公立医院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关系,建立公立医院预算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药占比、控费指标、预算管理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根据考核结果调整财政补助资金,奖优罚劣,切实发挥财政资金花钱买机制、花钱促改革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五、补偿的具体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精神及《医院财务制度》的要求,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财政补偿的内容主要包括:符合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审定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城市公立医院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 

  (一)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年—2020年)》和《固原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年—2020年)》,2020年前,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已达到规划要求的资源配置标准,原则上原州区不再增设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以及不符合规划要求、服务功能不适应的医疗机构,通过兼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 

  对符合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城市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在动用城市公立医院事业发展基金的基础上,经市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保障,其中: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投资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中央和自治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的大型设备购置,由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严禁城市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已形成的历史债务及利息,进行审计甄别认定后,结合城市公立医院业务收支结余,在每年度的预算安排中统筹考虑,逐年化解。对个别新建城市公立医院或当期基本建设支出和大型设备购置支出较大的,可纳入新增政府债券中统筹考虑。 

  (二)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发展应合理规划、符合城市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突出专业特色。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城市公立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城市公立医院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各类重点学科,开展科研和学科创建的常规项目,按照建设任务给子项目定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引进和培养医学人才纳入固原市人才发展规划,统一使用固原市人才专项资金。 

  (三)离退休人员经费。城市公立医院离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费用,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足额补助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城市公立医院退休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范围。 

  (四)政策性亏损。城市公立医院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导致的亏损属于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现状和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城市公立医院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减少的合理收入,由财政部门按比例给予补助。根据城市公立医院上一年度财务决算中的药品进价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加成率15%给予补偿,其中:30%通过财政定项补偿进行弥补(年初按70%预拨,年末据实结算补齐),剩余部分通过调整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和控制城市公立医院成本进行弥补,确保对城市公立医院补偿到位。对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和耗材贮藏、保管、损耗的支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范围。 

  (五)公共卫生任务。对于城市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救灾、对口支援、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任务,根据不同项目的设立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照需要统筹中央、自治区专项资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六、加强财务和预算管理 

  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遵守《医院财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实行精细化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和支出管理控制,通过内部挖潜增效、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管理水平,提升资金、资源使用效益,增强公立医院公益性。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接受监督。 

  (一)加强预算管理。城市公立医院应将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科学编制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报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院收入预算应以医院近3年的业务收入增长比例为基数,增长幅度逐年要有所减缓,最终达到医疗费用控制目标范围。城市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财政部门核准批复预算时要明确项目预算数额,包括工资总额、管理费用总额、维修改造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等内容。城市公立医院需要调整预算时(财政资金除外),应书面提出调整预算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和依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公立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业务收入超过预算额度后,超收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因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城市公立医院应按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说明调整预算的依据和原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规范支出管理。根据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以相关部门核定的医院床位数、人员总量、岗位总数为基础,按照医疗业务成本增长与工作量增加相匹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公立医院的各项支出,其中:人员经费预算额度原则上以上年人员经费总量为基础,以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收入(即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的增加额为依据,并根据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来核定;药品费和卫生材料费的增长比率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医保基金的筹资增长比例;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在政府加大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折旧费原则上不应增长。管理费用支出比率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近3年平均水平。财政部门要将城市公立医院成本控制情况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支出标准体系,逐步完善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规范支出预算核定方法,支持城市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信息化建设。 

  (三)加强成本管理。城市公立医院要按照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成本核算控制。在实行医疗业务成本核算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完善本单位成本定额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建立健全成本控制考核制度,有效防止资源浪费。允许城市公立医院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医院内部绩效分配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化验、检查等收入挂钩,核定城市公立医院工资总额增量时不得与上述各项收入挂钩。 

  (四)加强结余管理。城市公立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要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财政部门在安排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资金时,要统筹考虑城市公立医院收支结余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余分配后的事业基金用于城市公立医院事业发展,使用时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城市公立医院年度收支出现亏损,须在编制部门决算和下一年度预算时对亏损原因予以说明。城市公立医院事业滚存结余达到上年度业务支出20%以及上年度超收转入事业基金的,须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事业基金与业务收入和财政补助收入统筹考虑,在合理安排发展建设支出的基础上,可以减少财政补助预算安排。城市公立医院若出现未弥补亏损的,也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五)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城市公立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经过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计,确保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财政部门审核城市公立医院收支预算,加强结余管理,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提供依据。 

  七、强化城市公立医院运行绩效考评管理 

  按照固原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总体要求,定期组织对城市公立医院及院长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公立医院预算安排、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逐步将城市公立医院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