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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健康脱贫政策说明

一、省政府“351+180”政策

“351”政策指贫困人口在省内住院就诊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综合补偿后,在县级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最多不超过3000元,在市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在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最多不超过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

“180”政策指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的,在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二、市“52411”

一是落实“五免”,即免除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纳费用,由市、县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代缴;免除住院预付金、诊疗费、床位费、输液费。二是实施“两降”,即降低基本医保补偿门槛,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为省级1000元、市级500元、县级300元、乡级100元,下降比例达50%以上;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统一标准5000元,下降比例达75%以上。三是做到“四提高”,即提高基本医保补偿比例,贫困人口在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比分别提高到80%、75%、65%、60%,提高比例均在10%以上;提高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患特殊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再提高5个百分点,通过转诊的补偿比再提高5个百分点;提高大病保险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比例提高至60%-90%,均提高10%以上;提高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水平,救助标准调整为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的10%给予救助。四是实行“351+90%”一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在落实省“351” 政策(即在县级、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超出费用由财政兜底保障)的基础上,我市出台了凡市域内住院治疗的,其合规医药总费用在经过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民政医疗救助等环节后,所剩余的合规医药费用由市、县财政再按90%兜底保障。五是一补充。我市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对常见慢性病门诊和普通门诊实行“190”补充医疗保障政策,即在一年内,所有医疗费用经新农合基金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再按90%财政兜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