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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嘉兴市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实施职工医疗专项救助活动(“爱心透析”专项救助除外)是今年省总工会对我市工会重点工作考核的内容之一。同时,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会精准化帮扶工作的实施细则》(浙总工发〔2016〕87号)要求,切实缓解因病致贫致困的困难职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构建起较为完善的工会医疗救助体系,现就全面推行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制度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除省总工会“爱心透析”专项救助活动外,各县(市、区)总工会要至少再实施一项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活动。

二、救助对象

档案已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符合全总建档标准且需要大病医疗救助的职工及家庭成员;根据本地标准所确定并建立档案,且需要大病医疗救助的困难职工及家庭成员。

三、资金筹集

要善于依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并依法依规使用好各级财政帮扶资金、工会帮扶经费、社会捐助等资金。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不能用于救助不符合全总建档标准的困难职工家庭,工会医疗互助保障金,不得用于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活动。

四、救助项目

要根据本地因病致贫致困职工及家庭成员所患大病病种、费用支出等实际情况,按照“大病救助+费用”的模式,自主确定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范围,并以项目化方式实施。

五、救助标准

要根据医疗专项救助对象的病种病情、医疗费用支出和其他社会救助等实际情况,在考虑筹资水平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应救助标准。

六、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大病医疗专项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测算,制定救助办法,合理确定救助项目、救助标准,确保活动安全、持续开展;要严格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和捐助要求,依法依规确定相应救助对象;要加大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依规建档,依档救助的原则,切实做好摸排、建档、救助等各项工作,通过实名制银行卡或存单发放救助款。

                              

嘉兴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