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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

  为不断完善我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水平,州民政、人社、卫生、发改、财政部门在充分调研和多次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请各县市民政局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巴州民政局

2013年4月24日

 

 

 

 

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逐步探索建立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 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立足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开展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试点工作。通过完善救助意见,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着力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

  (二)总体目标。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救助制度,探索出符合实际的大病商业保险意见,推动商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三)基本原则。一是以县市为单位参加商业保险。二是开展商业保险试点工作要根据县市医疗救助资金总量,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统一稳妥开展商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要求

  一是缴费标准。原则上年保费控制在30元,各县市要结合本地资金情况逐步提高筹资额度和报销比例。

  二是保险赔付不设门槛。针对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费部分直接进入商业保险报销,报销比例达到80%,具体由县市根据资金情况与保险公司商定。

  三是加强资金监管和使用。为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由民政牵头成立各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赔付率,使全州城乡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实惠。

  四是积极做好政策衔接。

  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保监会六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目前,自治区发改委已同相关部门商议在全疆开展此项工作,建议各县市应与自治区政策保持一致,不要重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