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1日 来源:黄山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4197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操作规程明确了区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职责和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区县民政部门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操作规程还明确规定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六种情况不予临时救助。
在救助对象范围界定方面,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急难型困难家庭。以及因自付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等支出型困难家庭。
在救助方式和标准规定方面,救助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方式。各区县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
在救助管理保障方面。区县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困难对象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发挥社会力量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募捐等方面的作用。有条件的区县可引导鼓励居民购买急难风险型商业保险,与临时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