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1日 来源:陕西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4018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2013年在我市试点以来,先后经历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政府自行经办等模式。近年来,我市运用市场机制改革与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协同推进。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构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服务更好、专业更强”的运行机制。政府集中精力进行统筹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组织协调和行政监管等工作,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报销补偿工作。
二是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价格并选定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和《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上组织招投标,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大病保险的价格、确定承办机构。主管部门与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工作协议,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
三是建立大病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节基金,其规模为当年大病保险基金的5%,分县区进行核算。
四是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扣除风险调节基金后的大病保险基金,在报销完大病保险待遇后有结余的,在结余基金额度内,按实际报销金额的2.5%向商业保险机构支付承办费用,之后的结余基金返还基金财政专户。大病保险基金发生透支的,透支部分先由风险调节基金弥补;风险调节基金弥补后仍然不足的,由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各承担50%。发生区域性重大疾病等不可预见因素,或确因客观因素造成透支的,由市政府制定解决方案。
五是全力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市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办公地点设置政策咨询、便民服务窗口;在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或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营业网点设置结算服务窗口;在业务量大的公立医院设置结算服务窗口,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六是部门联动、多方监管。保险监管部门从保险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投标行为、人才队伍、资金核算等方面做好行业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并维护参保人信息安全;财政部门制定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了大病保险基金筹集、申请、划拨、支付管理程序;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严格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