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5日 来源:十堰政府 浏览次数:6184
日前,市卫计委和市人社局联合发布了《十堰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今年8月15日至9月30日为门诊慢病申报认定的过渡期,凡符合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精准扶贫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据悉,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由各县市区扶贫办建档立卡并且参加本年度十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贫困人员;并经慢病筛查审核通过,符合市级统一制定准入标准的慢性病患者。
在省定门诊重症和门诊慢病病种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员中患病后门诊连续三个月以上治疗未愈,必须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病种(含省定与市定慢病病种),涉及慢病病种在30种以上。省定22种门诊重症和门诊慢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差方式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省定22种以外的病种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单病再次补偿率需达到确定补偿标准的85%以上。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由市级统一制定。
慢性病定补病种: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肝硬化(失代偿)、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血友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并发症的2型糖尿病、尿毒症、二级及以上高血压、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心衰、慢性肝炎、慢阻肺(尘肺)、精神病(包括轻症)、甲亢、白血病等31种门诊慢性病。慢病定补运行一年后酌情增减病种。
凡符合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精准扶贫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由乡(镇)评审医疗组对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调查情况进行初筛确认,再报县级评审专家组,完善诊断程序后再向市级申报。市级评审专家组对县级符合慢病大病病种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县级向社会公示。根据实际情况,门诊慢性病定补人员需每季度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对调整情况需进行社会公示。新增人员经公示无误后方可纳入补偿政策。
今年8月15日至9月30日为门诊慢病申报认定的过渡期,8月30日前对符合门诊慢病补偿标准并通过资格审核认定的全部纳入,集中办理慢病补充医疗保险;8月30日至9月30日对集中调查病例补充证明材料,分批办理慢病补充医疗保险。从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集中开展慢病申报认定工作。
据悉,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按定额提供相关疾病治疗药品;当月药品若未领取使用,费用自动返还账户,不累计下月。新农合纳入报销部分先行报销,然后再将慢病补偿到85%。
门诊慢性病用药采取属地管理的模式,贫困人员在属地内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进行慢性病治疗或外配处方药时,只需支付按规定应由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保险经办机构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结算。市县城区选择若干患者集中、交通便利、药品齐全、综合实力较强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医药公司作为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市内务工的贫困人员,无法在属地机构进行慢性病治疗或外配处方药的,可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集中拿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