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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承德市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工作实施细则》(承市政办字[2016]279号),全面做好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工作,发挥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的保障兜底作用,现将实施医疗保障救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任务目标

  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思路为动力,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救助为重点,统筹相关部门资源,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三重医疗保障”,使精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保障水平达86%以上,遏制和减少农村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医疗保障救助信息管理

  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低收入家庭的重病患者、60岁以上老年人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人员(因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前12个月总收入50%以上的)的认定、管理和日常信息数据维护。

三、精准认定救助对象

(一)动态管理

  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管理和维护。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及其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月30日前更新,更新确定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资格后次月落实医疗保障救助待遇;其中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贫困人员的信息数据每年更新一次,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完成,对更新确定医疗保障救助对象资格后,对前一年度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救助实施范围。

(二)认定期限

  救助对象在申请医疗保障救助后,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在25天内通过相关部门的信息核算认定后,在系统中给救助对象身份做标识,确保救助对象及时的享受到医疗保障救助。

(三)责任分工

  各县区民政局在实施医疗保障救助过程中,安排好专职人员管理系统、做好认定工作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的数据对接。考虑到数据的通用性和方便性,数据统一采用Excel或文本文档导入正在享受待遇的人员。数据导入标准由开发单位确定。

四、实施救助操作职责

  各县区民政局定期将更新的数据提出并批量导入医疗保障救助人员信息管理及待遇结算系统;低收入家庭和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人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在本系统完成,由村或乡镇录入救助对象的申报信息,乡镇进行初步审核,最后由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认,确认后及时将信息数据导入医疗保障救助人员信息管理及待遇结算系统。

五、新增报销待遇资金的审核与申请

(一)审核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落实<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调整新增报销待遇资金拨付方式的通知》(冀财社[2017]3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县区民政局对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实施方案》兑现医疗救助段待遇进行复核确认。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民政部门报送医疗救助段新增报销待遇资金支出情况。

(二)申请与拨付

  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向民政部门提出上月医疗救助段新增部分报销待遇资金支出报告,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月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各段新增报销待遇资金支出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支付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加强部门协作

  各县区民政局要与同级人社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沟通,将“第三条保障线”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点工作,充分认识开展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促进精准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全面落实各项任务。加强经费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具体配套办法。

七、加强督促宣传

  各县区民政局及有关工作部门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当地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实践中探索的成功经验。设立投诉受理渠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对举报投诉内容要及时受理核查和处理。通过有关渠道全面解读政策,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形成群众积极参与支持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承德市民政局

                                                                            2017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