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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出台《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承德市出台了《承德市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办法》要求,加强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全市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民政部门负责,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城乡低保对象、受灾群众、特困人员、孤儿和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党和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落实到基层。

  《办法》提出,不断增强对重点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大受灾群众困难排查力度,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特别是做好因灾倒塌住房原址重建和易地迁建工作。不断完善低保认定政策,规范城乡低保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做好“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好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工作。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比例,将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落实孤儿和贫困残疾儿童等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办法》强调,要全面提高基层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科学整合县、乡人力资源,多措并举,充实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服务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科学、规范管理,做到县有协调机制、乡有办事机构和台账、村有专人负责和名册、户有救助证和资金发放卡。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采取从“两委”班子成员中聘任的形式,在每个村(社区)配置1名民政专管员(或协管员)。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给予村(社区)民政专管员(或协管员)一定的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