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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包含在校参保大学生。

二、在校大学生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所需费用从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四、本市原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文件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就医结算时间为准。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芜人社发〔2016〕2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