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1日 来源:上海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5179
粮油帮困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完善本市粮油帮困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38号、沪财企[1999]91号)
2、《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应注意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沪民救发[1999]42号)
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将本市临时粮油帮困措施归并纳入粮油帮困制度的通知》(沪民救发[2005]51号)
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帮困粮油指定供应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6]82号)
5、《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帮困粮油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16〕20号)
(一)帮困粮油卡的发放范围调整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下列人员:
1.特困供养人员(“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人员)、民政特殊救助人员;
2.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3.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
4.重残无业人员;
5.与残疾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没有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非本市城乡户籍的配偶、子女(学龄前儿童及中小学生);
6.大病重病患者;
7.“一老养一老”家庭,子女无赡养能力的夫妻双方。
(二)帮困粮油券的发放范围调整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60-69周岁老人。
1、户口簿、身份证;
2、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的相关证明;
3、大病、重病患者的相关证明。
1、街道社会救助所初审;
2、街道办事处审批;
3、发放粮油帮困卡。
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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