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来源:上海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5298
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1、《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
2、《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5] 14号)
根据《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规定,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年满16周岁、被评定为智商IQ值49以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靠亲属或家人照料的无业残疾人;
2、具备上述条件,虽已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尚未享受养老金且本人无经济收入的无业残疾人。
1、《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区县残联发给的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
1、凡本区城乡居民符合重残无业人员条件的当事人,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员凭区残联发给的相关证明;
2、向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所(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
3、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通过的,可享受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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