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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7〕24号    索取号:AA9101003-2017-008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救济对象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二、标准调整后所需增加的经费仍按原渠道支付。

  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对,精心组织发放,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附件

救济标准调整对照表(元/月)

  对象类别

  原标准

  增加额

  调整后标准

  重残无业人员

  1150

  120

  1270

  三胞胎

  司法老残

  散居归侨

  1460

  150

  1610

  宽释人员

  因公致残知青

  纠错人员

  港台回归人员

  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

  起义投诚人员

  2700

  280

  2980

  特释托派人员

  3570

  370

  3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