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8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447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135号)要求,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7〕1号),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提高到每人每年1300元,按月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每年最后一个月补齐所缺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和旗县区民政部门分级承担。因重度残疾人为特困群体,属重点民生领域,请各旗县区民政局接此《通知》后,立即与当地财政部门对接协调,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拨付,落实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月发放制度,确保重点民生指标落到实处,真正使残疾群体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