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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我市启动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核心提示

今年起,我市的困难群众生病住院后,除了有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之外,还可以享受大病补充保险待遇,报销不设上限。昨日,记者从南阳市医疗保险中心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为困难群众构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缓解困难群众因贫看不起病、因病加剧贫困问题。

大病补充保险 特惠我市三类困难人群

哪些人群符合救助标准呢?根据规定,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具有南阳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一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三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

实行省级统筹 困难群众个人不需缴费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资金管理、统一报销政策。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个人不缴费。

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一致、运行年度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报销不设上限 花费越多报销比例越高

困难群众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2017年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3000元,3000-5000元(含5000元)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5000-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10000-15000元(含15000元)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5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50000元以上按90%的比例报销,不设封顶线。

实行基层首诊 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商业保险机构要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因常见病、多发病需住院治疗的,须首先到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对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服务的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上级医院要积极下转。

严格控制困难群众住院自付费用比例。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超出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不得超过医疗总费用的2.5%、10%、20%,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并不得计入医疗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