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来源:阜新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4254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服务,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通知》(辽人社[2016]306号)和《阜新市基本医疗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定期复检审核制度
自2017年起,每年上半年对取得慢性病门诊医疗资格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的患者进行复检审核。患者向所选定的门诊慢病定点医院提供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慢性病医疗证、医疗手册、近一年来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病志、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历年住院病历等复检材料。市人社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鉴定,对经过治疗、身体康复、不再符合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参加复检的,终止其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二、开展异地医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费用结算工作
对已办理异地医疗手续并取得规定病种(尿毒症透析)门诊医疗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指定医院门诊透析发生的合规医药费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政策给予报销。患者凭市人社行政部门核发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大病医疗证(尿毒症透析)、医疗手册、异地就医登记审批手续、指定医院医药费用明细凭证,按季度或年度到市医疗险经办机构申办。
三、加强监督检查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依据协议实施监督检查,保证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建立协议定价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干预,把协议定价条款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对违犯政策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依据《社会保险法》及医疗服务协议等,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提高服务质量
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安排具有临床经验、熟练掌握医保政策的主治医师坐诊,简化就医购药流程,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不得违规加价销售,对目录内门诊慢性病主要药品名称、规格、产地、价格等信息进行公示。要保证药品供应和质量,药品必须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标准要求,并妥善保管药品出入库单据、处方等备查。
五、加强政策宣传
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政策及管理规定的宣传,使广大参保人员知晓、理解、自觉执行各项规定,规范门诊就医购药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基金运行、治疗技术变化和疾病的治愈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门诊规定病种的范围、检诊标准、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定点审核认定等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