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1日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5122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16〕75号),制定了《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2017年4月6日
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就医管理,规范就医行为,保障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鹤政办〔2016〕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定的慢性病病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管理范围。
第二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身患附表1所列慢性病之一、经鉴定符合相应标准的,办理《城乡居民慢性病门诊就医证》,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三条 纳入我省第一批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I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苯丙酮尿症、非小细胞肺癌、胃肠间质瘤”10种疾病的,其门诊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及限额按《关于转发豫人社医疗〔2016〕15号文件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鹤人社医疗〔2017〕2号)规定执行,不再同时纳入我市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第四条 纳入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19种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治疗(每证(人)限一个定点医院且一年内不得变更),限额管理,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各病种名称及限额见附表1。
第五条 我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执行统一的鉴定标准,由各县区分别组织实施。鉴定标准见附表2。
第六条 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就医证的申请与鉴定工作由各县区组织,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对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和搭桥、重度精神病、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特殊病种,实行即时办理,具体办理时间由各县区确定。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门诊慢性病鉴定由学校所在县区负责办理。
第七条 各县区要对慢性病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形式可以多样,但要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第八条 慢性病门诊就医证实行备案制。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区已经办理并正在使用的城镇居民慢性病证和新农合慢性病证,在全市范围内互相承认并继续有效。各县区负责将持证人的个人信息和鉴定病种信息在信息系统上进行维护,并列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纸质和电子版)。以后各县区要逐年对原慢性病信息在系统上进行维护,对每年新办证情况及时维护和上报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3。
第九条 慢性病门诊就医证只能本人享受,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查验,做到人证相符,所报销的医疗费用需符合该病种的临床路经和治疗原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关慢性病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1
鹤壁市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其限额
序号 | 病 种 | 一个医保年度统筹基金限额 支付标准(单位:元) |
1 | 肝硬化失代偿期 | 3000 |
2 | 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 | 2400 |
3 | 肺结核(免费项目除外) | 1800 |
4 | 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Ⅱ期及其以上) | 1000 |
5 | 冠心病(非隐匿型者) | 1000 |
6 | 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 | 1000 |
7 |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 | 1000 |
8 |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 1000 |
9 | 强直性脊柱炎 | 1000 |
10 | 肺心病 | 1000 |
11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1000 |
12 | 重度精神病 | 3000 |
13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2400 |
14 | 癫痫 | 1000 |
15 |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先天性心脏病术后抗凝治疗 | |
16 | 特纳氏综合症 | 10000 |
17 | 慢性萎缩性胃炎 | 1000 |
18 | 恶性肿瘤 | 6000 |
19 | 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物 | 24000 |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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