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来源:淄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626
淄人社发〔2017〕7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和计生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自2017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职工大病保险制度。
二、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资金从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中,按照每人20元标准进行划拨。
三、参保人符合享受省规定的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按照省规定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四、居民大病保险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