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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社会救助的通知
(锦政办发[2017]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2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46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一)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在原有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基础上,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申请审批程序按照《锦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范》(锦民发[2016]69号)办理。

因病致贫家庭是指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条件放宽到申请前一年内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的5倍;财产条件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处居住类房屋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银行存款不超过当地低保年标准与家庭人口乘积的2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6个月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其他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金按当地低保标准与扣减后的人均收入的差额核定。因病致贫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必须是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仍在继续治疗中。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规定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重特大疾病患者、长期慢性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开具的处方在专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

(二)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00元;其它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530元。

2.农村低保标准。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942元提高到4350元;其它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663元提高到4200元。

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5645元提高到62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3945元提高到4715元。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均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

(一)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

在原有医疗救助范围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因病致贫家庭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锦州市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锦民发〔2015〕64号)执行;城乡因病致贫家庭人员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按照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按照城乡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标准进行救助,每年集中救助一次,脱贫满一年后停止救助。

加强对其他困难人员的救助。因病致贫家庭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3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5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

普通门诊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城乡因病致贫家庭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0元。

转院、急诊救助。因病致贫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到医疗救助部门审核备案批准后,按照定点医院救助标准执行。

(二)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城乡基本医保)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

医疗救助标准。一、二级医院每床救助20元/日,三级医院每床救助30元/日。个人不再承担符合锦州市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非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救助政策执行。

实行定点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确定,以县(市)区级医疗机构为主体,确定本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对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定点救治。没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资源不足的,可以跨地区协调确定,也可直接到其他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急诊患者的治疗按急诊有关规定执行。救助对象不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按本意见规定进行救助。

三、加大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难题

(一)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

在我市辖区内居住的家庭和个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损失惨重的;因突患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个人和家庭无力支持的;因家庭成员一直患病或残疾,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因自我创业或扶助生产失败、就业下岗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因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导致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因患有特殊疾病或遭遇特殊变故,导致生活贫困、悲观绝望、失去生活信心的;因子女在国内正常就学造成家庭必需支出增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低保、低收入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要及时给予救助。

各县(市)区要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资助一点、社会募集一点等方式强化资金保障。要通过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机制、快速响应机制、协同办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急难”工作。要丰富“救急难”方法途径,发动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服务。要规范操作程序,主动发现,及时受理,区别情况,分级审批,分级归档,紧急事项特事特办。要分级建立困难群众信息库,实行跨部门信息共享。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将“救急难”实施细则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对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

各县(市)区要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锦政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结合实际出台本县(市)区实施办法,积极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扩大专项救助范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实施取暖救助、殡葬减免救助、大学生入学救助,救助标准与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相同,脱贫满一年后停止救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将因病致贫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工作和“救急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依托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和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好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基本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人员认定和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核定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做好工作会商,协同推进衔接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资金统筹,提高使用效益。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因病致贫家庭救助资金,依据实施救助的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需要,及时筹措落实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并在分配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时统筹安排。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各地要加大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力度。提高救助标准,强化救助工作的时效性。在用好上级补充资金的基础上,本级结存的社会救助资金要多向临时救助和“救急难”投入。要将因病致贫家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工作及“救急难”工作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全面推进锦州市社会救助综合信息平台应用,健全和完善低保数据,稳妥推进医疗救助系统使用,确保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依法组织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加快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救助管理,提高救助效率。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联合督查,及时处理有关扶贫对象及低保对象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各地区要继续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并按照乡镇人民政府不少于2人、街道办事处不少于4人配齐配强社会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相对固定人员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社会救助服务。充分发挥驻村扶贫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困难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五)加大政策宣传,做好舆论引导。要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宣传工作和社会救助公开公示,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形成家庭勤劳致富、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良好局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