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1日 来源:济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浏览次数:4743
一、事项名称
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审核结算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令)
2.《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
3.《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济政发〔2014〕21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济宁太白湖新区运河路与京杭路交叉路口西200米路南)
四、办理条件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持结算材料,按规定每月申请审核结算。
五、申请材料
1.结算单;
2.医疗机构结算专用发票;
3.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
4.住院汇总表;
5.门诊慢性病医疗机构结算信息表;
6.门诊慢性病汇总表。
六、基本流程
1.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及时统计汇总当月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认真核对医疗费用有关数据,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为序,整理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结算单据,于次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上报资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认真审核。对上报材料不全或不及时的,视情况在下月予以结算;对审核对账有问题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资料。
3.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月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于当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到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有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2、电话咨询:0537-2937936
十、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