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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各参保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 55号)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6〕)50号)的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统一实施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省职工大病保险”),原日照市职工大病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市职工大病保险”)同步运行。

      二、省职工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管理服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 55号)和《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等规定执行;年度筹资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谈判纳入的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和部分特效药品费用。

      三、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管理服务继续按照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日政发〔2014〕10号)等规定执行,一个医疗年度内个人最高补偿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自2017年度起,市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从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划拨,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足时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划拨;年度筹资标准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根据上年度基金实际支付总额测算确定,参保个人不缴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确定当年筹资标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同意后执行。

      四、市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后剩余的以下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市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一)“三个目录”规定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部分

      1.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部分;

      3.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4.经批准转异地就医或异地急诊医疗费中个人先自负部分的50%。

(二)“三个目录”规定基金部分支付项目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的个人先自负部分

      1.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限制使用药品自负费用;

      2.诊疗项目目录内:基金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自负费用

      (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价项目在超限价1倍以内的费用);

      3.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超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标准的床位费,每床日自负50元以内的部分。

      根据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不纳入市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由个人自费。

      五、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计算办法。参保职工自负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照省、市职工大病保险的待遇标准分别进行补偿,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补偿限额分别计算。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