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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医疗、临时救助相关政策及保障情况

一、低保人员救助方面

1、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市内各区(含沈抚新城)城市低保月标准为53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城市低保为488元;其他乡镇城市低保为424元。

农村低保标准: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3429元;顺城区、东洲区、望花区、新抚区、沈抚新城农村低保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3740元。

2、保障情况

截止2016年9月末,全市有城市低保对象46364户、80523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26594万元,月人救助额为351元;有农村低保对象24318户、41604人,年累计发放保障金6459万元,月人救助额为158元。

二、医疗救助方面

1、医疗救助政策

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基本医疗救助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和特病门诊救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70元;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救助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10000元;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特病门诊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上限为1000元(不包括基本医疗门诊救助部分)。基本医疗救助的特病门诊救助病种包括各类恶性肿瘤放疗或普通治疗,器官、组织、细胞移植术后治疗,慢性肾功能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各类病毒性肝炎抗病毒治疗,各类结核,慢性肝炎、肝硬化,各类精神疾病(含14周岁以下儿童脑瘫、自闭证),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未成年人糖尿病。低保边缘对象只享受住院医疗救助,其个人承担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自负费用,按低保对象救助标准的60%给予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患规定8个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的重特大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救助后,剩余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自负费用,再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不包括基本医疗住院救助部分)。低保边缘对象患规定4个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的重特大疾病救助比例为3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5000元。

2、医疗救助情况

截止2016年第3季度末,全市累计发生医疗救助69633人次,发放医疗救助资金2563万元。

三、临时救助方面

1、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刚性支出额度、困难类型、困难程度、解困期限、当地救助保障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分类、分档设置,救助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2、临时救助情况

截止2016年9月末,全市累计发生临时救助23688户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984万元,户均救助416元。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