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2日 来源:抚顺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352
设定依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抚政办发〔2014〕6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5〕29号)
申请条件:我市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办事材料:申请医疗救助时,申请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低保证(边缘证),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收据等,住院治疗需提供病志、收据、清单等。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提供的所有规定手续和材料。
办理地点:城市医疗救助由人寿保险公司承办,农村医疗救助由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受理。
办理时间:人寿保险公司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 1:00--3:30(每月末最后两天和月初第一天的工作日不受理);县区民政局或乡镇(街道)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17:00。
联系电话:人寿保险公司52877889,新抚区民政局58583629,望花区民政局56888045,顺城区民政局57503742,东洲区民政局54669098,抚顺经济开发区民政局56608975,抚顺县民政局57599626,清原县民政局53025917,新宾县民政局55081279。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受理单位提供医疗救助所需材料,经核实无误,按规定要求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