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来源: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2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发改(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县级调查队: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16〕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优化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和方式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启动中止单位层级。以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当地(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下同)的联动机制。
二、明确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障金人员。
三、进一步完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以市为单位确定当地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CPI同比涨幅乘识。具体计算公式为:(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各市CPI月度同比涨幅(%);(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各市CPI月度同比涨幅(%)。
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四、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效性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每月CPI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CPI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五、加强资金保障
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各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比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金列支。
六、强化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在每次启动联动机制时要同步披露相关情况,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理解与认知,保障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执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价电〔2014〕10号)同时停止执行。
贵港市物价局 贵港市民政局 贵港市财政局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贵港调查队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