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5日 来源:北京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4120
本市城乡低保对象或低收入救助对象中,持有本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明的贫困孕产妇,自孕期检查12周至产后42天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药费、检查费、诊疗费、床位费、输血费、材料费、手术费等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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