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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贵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1号)精神,明确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现结合实际,提出贵港市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研究制定的文件

1.制定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工作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2.制定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3.制定加强贵港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市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4.制定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5.制定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负责,2017年10月底前完成)

6.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负责,2017年11月底前完成)

7.编制贵港市中医药发展“十三五”发展规划。(市卫计委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任务只列牵头部门,不列参与部门。

二、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8.不断总结推广医改成功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分级诊疗试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9.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优化签约服务方式和内容,健全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以及医保、价格等政策。从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人群以及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入手,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7年,全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把所有贫困人口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10.实施多种形式的医疗联合体建设试点,三级公立医院要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建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基层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方式,推动医疗联合体成为服务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管理共同体。开展诊疗—康复—长期护理连续服务模式试点。落实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10月底前所有三级公立医院启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努力建成至少1个有明显成效的医疗联合体,年内桂平市、平南县应建设1个以上医疗共同体(县乡一体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11.组织开展三级医院日间手术试点,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日间手术价格政策。(市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12.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建设和学科建设,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科室以及紧缺专业临床专科建设。大力推进远程医疗“县县通”惠民工程,推动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13.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4.完善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有关规划,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合理控制公立综合性医院的数量和规模。(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15.实施《广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落实2017年项目计划并按计划要求推进。(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16.巩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成果,发挥平南县作为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示范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以典型示范带动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负责)

17.2017年3月1日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协调推进管理体制、医疗价格、人事薪酬、药品流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逐步提高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努力实现城市公立医院2017年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物价局)

18.落实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19.全面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的投入政策,推动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偿还和化解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长期债务。(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20.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等组成医院管理委员会。实施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合理界定政府与公立医院的管理权限,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初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管理体制和治理机制。开展制定公立医院章程试点。(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负责)

21.着手制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22.将自治区分解给我市的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指标,分解至各县(市、区)、各公立医院, 2017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长幅度总体控制在9.5%以下。(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2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顺管理体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实现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等“八统一”。按照自治区要求,采取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措施,提高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支付的精准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市保险协会参与)

24.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45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扩大用药保障范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25.全面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完善按病种、按人头、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2017年实施按病种付费病种≥100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26.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落实,2017年年底前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27.按照国家制定的临床路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2017年全市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公立医院出院病例数的3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8.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成效,贯彻落实《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管理办法》,规范大病保险实施、考核、招投标、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工作,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增强保障合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民政局分别负责,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保险协会参与)

29.按照自治区要求在全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地税局,保险协会负责)

30.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及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探索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保险协会负责)

31.实施健康扶贫“三个一批”行动计划,继续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口帮扶贫困地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努力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

32.推进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困难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市残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33.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4.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提高药品质量疗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5.积极配合国家做好短缺药品定点生产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6.利用好国家、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推进实施公立医院药品分类采购,进一步完善以市为单位及以医疗联合体形式联合带量采购,强化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7.落实《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和自治区医改办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8号)精神,结合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积极推行“两票制”,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于2018年1月1日起顺利实行“两票制”。(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负责)

38.推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国税局负责)

39.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市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0.推进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2017年年底前覆盖全部统筹地区,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向医务人员延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1.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42.启动社会办中医试点,执行自治区中医诊所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

43.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巩固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认真实施“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及时充实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4.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选择一家医疗机构探索单独制定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提高和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人。加强疾病预防体系和慢性病防控体系建设。做好健康促进。(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46.落实处方点评等制度。加强对用量大及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监控工作的指导,实施重点监控,定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7.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所有公立医院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互联互通,8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平台对接。开展二级以上医院信息化标准建设、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上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8.开展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试点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49.积极推进《广西健康产业三年专项行动计划(2017—2019年)》,推动医养结合发展,推进社区居家医养结合。推动健康和相关行业融合发展。(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50.继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51.依法维护医疗秩序。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严格规范诊疗服务,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坚决从严查处涉医突发案件,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努力构建平等、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综治办、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险协会负责)

52.深入实施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目标考核制和黄牌警告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控制艾滋病新发感染和病死率,确保艾滋病疫情不反复、不反弹。(市卫生计生委、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3.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层妇幼健康机构服务能力,完善“桂妇儿系统”功能,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巩固一站式婚育综合服务模式,启动实施广西“十三五”地中海贫血防治计划。(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残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54.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继续开展中医优势病种遴选与推广工作。加大中医药壮瑶医药传承创新力度,不断提升中医药壮瑶医药服务能力。(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民宗委、科技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编办负责)

55.按照广西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要求,推动市、县(市、区)由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在领导干部人事变动之后要及时更新调整。切实加强各级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负责)

56.继续将医改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目标,将自治区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明确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责任,把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建立医改任务台账,加强改革监测和定期通报。(市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物价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57.加强医改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做好重要政策文件解读、认真总结成功经验,深入挖掘宣传典型。加大医改培训力度,对政府相关部门、医改办及公立医院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负责)

58.加强医改督查评估。对全市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自治区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若干意见实施方案、推进医联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配合自治区组织做好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考核工作。2017年年底组织开展医改重点工作任务督查。(市发展改革委(医改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负责,并根据具体督查任务确定配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