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0日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61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26日
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改革医保支付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9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80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同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保证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整体就医负担不额外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财政投入、改革医保支付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方式,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降低常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及部分检验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重点调整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服务项目价格。强化政府办医职责,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政府办医新机制。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
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公立医院。
1.市、城区两级政府及民政部门举办的各类公立医院,包括: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六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七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八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南宁市中医医院、南宁市红十字会医院、南宁市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二妇幼保健院、邕宁区人民医院、邕宁区中医医院、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市福利中医医院等。
2.区直、崇左市在邕公立医院,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人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皮肤病医院、广西骨伤医院、广西国际壮医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民族医院。
3.机关、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举办的各类在邕公立医院可参照执行。
(二)实施时间
2017年4月30日24时启动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取消药品加成),同步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取消药品加成
城市公立医院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取消原实行的药品按进价加成15%的销售政策。
(二)改革补偿机制
对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5%、财政补偿15%的原则进行补偿。市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自治区直属公立医院、城区直属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结构调整,提高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含量、医疗水平、医疗风险的项目价格,降低以设备为主的部分辅助操作项目和实验室检验项目价格。共调整医疗服务价格1698项(详见附件)。
1.取消、降低部分项目价格。
(1)取消挂号费1项。
(2)降低102项。其中:降低39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63项实验室检验价格。
2.提高部分项目价格。
(1)提高综合服务类69项。其中:提高一般医疗服务类15项、一般护理类16项、抢救及清创缝合和换药类10项、注射类14项、其他一般治疗类14项。
(2)提高医技诊疗类(病理检查和诊断)35项。
(3)提高临床诊疗类1423项。其中:提高临床各系统诊疗类148项、麻醉类17项、手术和介入类1216项、康复类42项。
(4)提高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68项。
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公立医院原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文件中相应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新标准执行。暂不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执行。按照“逐步到位”的调整原则,医疗服务价格将根据公立医院实施后的运行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
(四)医保支付同步衔接
医保支付政策要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继续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整体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立医院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加强诊疗行为监管等措施同步进行。各级物价、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认真组织落实,要做好各项应急预案,防止产生不稳定因素,确保价格改革顺利推进。各级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对公立医院医疗行为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成本;人社部门要加快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发挥医保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将医保对公立医院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行为的监管。
(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取消药品加成,构建补偿新机制,是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作为销售价格,对未按规定实施药品零差率的公立医院,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资金、同时医保按规定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由有关部门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三)强化医院内部管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行院长负责制,各级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改革,加强执行情况监督与考核,规范诊疗行为,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和制定价格,要完善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价格投诉公示制度,提高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价格监督管理。本方案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督促公立医院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落实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等制度,加强内部成本核算;要结合医院功能定位、服务量变化合理确定控制指标,建立公立医院医疗费用监测体系,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及时受理医疗服务价格举报或投诉,对自立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或套用项目收费及超范围收费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落实医保报销政策。保持价格调整补偿、财政补助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的相互衔接、配套联动。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后继续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支付。充分发挥医保控费作用,确保不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而增加医保支付总额控制标准,促进公立医院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六)做好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物价、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做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动态监测和跟踪评估工作,密切关注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药品零差率销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加大政府投入等政策措施的宣传,让媒体、市民及时准确了解改革政策,争取媒体、市民对改革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做好舆情监测和研判,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各公立医院要广泛、深入做好组织动员,提高医务人员认识,调动积极性,让医务人员积极参与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解答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理解,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为价格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