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来源:吉林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险保障水平,化解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风险,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坚持原则
开展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可以为农民提供意外风险的保险保障服务,切实提升农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此项工作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愿投保、城乡居民受益”的原则,积极推动普惠型小额保险的发展,实现普惠型小额保险与新农合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等业务的衔接,力争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覆盖率达到90%,逐步健全全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体系。
二、 参保对象、收费标准
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可分为农村小额普惠型人身保险与城镇小额普惠型人身保险。
参加普惠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民按1元/月/人,全年12元/人的收费标准,可以与新农合缴费同时进行。
三、 精心组织、积极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卫生计生部门要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利用各种渠道各种形式面向社会面向农村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普惠型农村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覆盖面,提升广大农民群众保险保障能力。
四、 规范管理、强化服务
对参加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民,保险公司要加强服务,坚决避免出现投保易,理赔难的问题。对推进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工作中出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确保我市普惠型小额人身保险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