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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双辽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双政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双辽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双辽市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号)精神,切实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以促进困境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提升保障能力。努力使双辽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从儿童实际监护人提出申请之日起,剩余在押或强制隔离期须在1年及以上)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做好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1.对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消费指数变化等因素,适时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养育标准,逐步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2.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

  4.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5.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各乡(镇)、街对其他困境儿童也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落实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孤儿、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鼓励慈善组织开展困境儿童慈善救助项目,提供医疗、康复等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困境儿童投保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等商业保险。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弃婴和流浪乞讨儿童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制度。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测评等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

  (三)提高教育保障水平。积极发展学前教育,认真落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吉财教〔2016〕226号),对在普惠性幼儿园中接受学前教育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资助。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全面落实孤儿免费义务教育,提升孤儿义务教育水平。有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优先将困境儿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采取“一人一案”方式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不能到校学习的重度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四)依法落实监护责任。按照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按照法律法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悔改的,由公安机关将儿童护送至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市民政局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五)加强残疾儿童服务。加强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残联下设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四、着力提升保障能力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立足保障政策落地,突出基层工作为主,构建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工作网络,落实职责,充实力量,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市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建立与教育、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残联组织的协调机制和工作规程;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形成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二)加快服务机构建设。加快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儿童福利站、村(社区)建立儿童之家(活动中心),逐步形成资源整合、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

  (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村(居)民委员会要指派专人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

  (四)积极完善保障机制。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市民政局要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帮助困境儿童纳入相应保障范围。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大型企业公司等,要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相关成员单位以《双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双政发[2016]38号)中的成员单位为主,指派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完善落实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保障政策,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制度有效衔接,形成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合力。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