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5日 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02
各位参保城镇居民:
根据《株洲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株政办发〔2015〕96号)文件精神,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已经开展,对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保人员,将进行追加补偿,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追补范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结算年度内,全年累计的合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8万元(低保人员超过0.9万元)的部分(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政策完全自付、内置材料超标准自付)。
二、截止时间
申报资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
三、所需资料
1、参保人员医保手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复印件(五县(市)参保人员银行账号需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2、参保人员行动不便或已身故需由代办人前来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复印件(五县(市)参保人员银行账号需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3、2015年基金支付费用达到最高限额的人员仍有费用需要补报的,需提供原始发票、医疗费用总清单、出院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4、低保人员须出具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追补由所属城镇居民参保地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市五区到市医疗保险处办理。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居民医保科(市人力资源市场二楼18、19号柜台),咨询电话28681499。
株洲县医保局城镇居民医保股,咨询电话27560840。
醴陵市医保局城镇居民医保股,咨询电话23246787。
攸县医保局医疗审核股,咨询电话24251517。
茶陵县医保局医疗审核股,咨询电话25211125。
炎陵县医保局服务大厅,咨询电话22979575。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