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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精神,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制度配套、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责任落实等问题,统筹推进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二、组织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鹤岗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政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吴  川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孙连昌  绥滨县县长

        李思勇  萝北县县长
        付延海  东山区区长
        王  敏  兴安区区长
        范吉涛  向阳区区长
        宋彦俊  工农区区长
        李忠辉  南山区区长
        孙  宇  兴山区区长
        余  翔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姚  云  市财政局局长
    薛文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柳鸿雁  市农委主任
    邢冠宇  市教育局局长
    张宝魁  市住房保障局局长
    李  丽  市残联理事长
    姜永涛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吴川担任,副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陈玉双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会议组织和成员单位联络沟通任务,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

  三、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者副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重大问题需经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决定。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立即建立本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有效保障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本着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保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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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用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大经费支出保障,按照每名困难群众5元钱的标准足额将保障困难群众工作经费落到实处。

  (三)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各县、区政府要增加民政工作人员编制,各区要配备一名民政局副局长专门负责保障困难群众救助协调工作。整合基层民政助理、劳动协理员、社区工作者合署办公,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加快基层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救助精准、及时、全覆盖。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