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27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全面开展‘扶贫保’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3日
银川市关于全面开展 “扶贫保”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高,力争提前脱贫”目标,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探索和创新保险扶贫有效方式,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的良好作用,确保保险扶贫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保”工作的通知(试行)》(宁扶贫办〔2016〕59号)及《中共银川市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实施意见》(银党发〔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移民地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集中保险业优势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对象,构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风险屏障,进一步增强贫困人口抗风险能力,有效助推扶贫开发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从2017年开始,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小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病补充医保保险全覆盖,实现产业保险对贫困村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的支持和保障,着力解决因意外事故、因病因灾致贫、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引导保险资源向贫困地区贫困户倾斜。发挥保险机构专业管理优势,按照市场原则,拓宽服务领域,扩大覆盖面,为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
(二)突出重点、精准帮扶。“扶贫保”产品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量身打造,制定一揽子保险计划,提供“一站式菜单化”服务,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优质便捷保险服务。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意外风险、大病风险等致贫返贫问题。
(三)保费补贴、严格监管。坚持以政府、个人合理分担,做到权力义务相适应,激发贫困群众发展动力。坚持贫困户自愿投保,扶贫资金保费补贴,既要兜住因病因灾返贫的底线,又要防止过度保险。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规范管理,及时兑现理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构筑牢固的安全“防火墙”。
三、实施范围
精准扶贫“扶贫保”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工作2017年扶持重点对象是六个县(市)区36个移民乡镇建档立卡识别确定的贫困户。其中:兴庆区2033户,8745人;金凤区567户2439人;西夏区286户1228人;永宁县1020户,4389人;贺兰县1162户,4999人;灵武市1362户5861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建档立卡户实际金额。“扶贫保 ”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中的养殖业基础母牛养殖及基础母羊养殖由各县(市)区核定存栏数后按有关费率进行保险。本着普惠制的原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2014-2015年度的建档立卡户施保,力求做到全覆盖。
四、实施内容
(一)“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6430户27661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伤残(含烧伤烫伤)、意外伤害住院医疗提供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按照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4.投保方案及费率:
5.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办牵头,人社局协助,财政局监督,各相关移民乡(镇)组织实施,相关保险机构办理。
(二) “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险对象:6430户27661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参保人员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其他保险机构报销且大病保险报销后不为零的个人自付费用,在扣除大病补充医疗不合规费用和免赔额后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与再次赔付。累计最高赔付限额8万元。
4.投保方案及费率: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办牵头,人社局、民政局协助,财政局监督,各相关乡(镇)组织实施,有关保险机构办理。
(三)“扶贫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对象:发起借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承担主借款人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障责任。
4.保险金额:主借款人实际借款金额。
5.投保方案及费率:
6.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办牵头,驻点各金融机构协助,财政局监督,各相关乡(镇)组织实施, 有关保险机构办理。
(四)“扶贫保”优势特色养殖业保险
1.保险对象:发展养殖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基础母牛限5头以内,基础母羊限30只以内)。
2.保险期限:一年。
3.保险责任: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的养殖户牛羊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造成死亡的,在各项责任对应的保险金额内进行赔偿,可与市农牧局所保险种不重复进行。
4.投保方案及费率: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扶贫办牵头,农牧局协助,财政局监督,各相关乡(镇)组织实施,有关保险机构办理。
(种植业产业保险方面,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建档立卡户参与产业方面险种进行探索实践,会同保险机构共同制定出保险方案,市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扶贫资金支持。以上四种“扶贫保”产品,均采取政府补助和贫困户个人自筹方式购买。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两项产品均由市县两级财政按80%和20%承担;后两项产品原则上市县两级政府补助承担保费金额的90%,借款人个人承担保费的10%。政府补助资金从自治区切块下达到县的“双到项目”资金、“以奖代补”资金或各县(市)区切块的扶贫资金中列支。
(二)优选合作单位。为保证贫困人口获得便捷、高效保险服务,各县(市)区因地制宜选择相应的保险机构进行合作。本工作意见所确定的保费、保额、服务范围均属原则性规定,各县(市)区可根据实施情况及合作保险机构年度考核评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三)优化理赔程序。扩大接报案和理赔申请主体,接受报案主体可以延伸为农村网点,对于意外伤害、大病补充医疗“扶贫保”可以由投保人或特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统一申请理赔。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精准扶贫“扶贫保”工作是创新扶贫方式、加快脱贫攻坚进程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乡镇和相关保险机构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程,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心组织、细化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市)区扶贫办要认真履行责任,主动加强与合作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配合财政局做好保费拨付工作。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扶贫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以及保费的拨付工作;农牧局全力做好与“扶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相关工作;人社局配合做好“扶贫保”家庭意外伤害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民政局配合做好“扶贫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各有关移民乡镇要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协助各部门和各保险机构做好“脱贫保”工作。各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办理所承担的“扶贫保”保险业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相关保险公司要结合贫困人口实际需求和本公司经营特点,开发保险责任更广,保险费率更低的保险产品。
(三)广泛宣传发动。保险机构要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深入乡村贫困户中,通过现场宣讲、集体宣讲、入户宣讲等方式,有重点地宣传讲解精准扶贫“脱贫保”产品的相关要点,让建档立卡贫困户了解产品的主要内容和风险保障。各有关部门、乡镇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扶贫保”工作的宣传和动员力度,广泛宣传脱贫攻坚保险的重要意义、保险模式、业务流程、政策措施和保险条款等内容,为我市精准扶贫“扶贫保”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条件。
(四)强化督查管理。各有关部门、移民乡(镇)及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对精准扶贫“扶贫保”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法规制度,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