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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病种和救助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病种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参加新农合、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及其他经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生活困难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救助病种。拓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将尿毒症、白血病、0-14周岁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种重特大疾病纳入救助范围。
  (三)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按照潭民发[2011]27号文件执行,新增病种重性精神病、妇女两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执行同一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程序、费用支付结算、用药范围和诊疗目录按照潭民发[2011]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勤奋扎实工作,在认真总结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量,不断完善救助方案和操作细则,以政策理念创新、制度机制创新、救助方式创新全力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社会慈善的衔接与结合,增加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坚持救与治相结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只对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的对象给予救助,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实处。
  (三)规范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操作程序,凡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都要经过村(社区)受理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步程序,做到层层把关、阳光运行、结果公开。
  (四)做好统计报表和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重特大疾病救助统计汇总表(表一)分别按月、季度、半年、年度报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核算表(表二)由各县(市)区按月填写,并报市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备案。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实行信息数据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