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2日 来源:株洲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3505
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培植有效财源促进财政增收的通知》(株政办函〔2017〕17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株政办函〔2016〕79号)的文件精神和株洲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我处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时,采用“先税后办”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1、基金拨付单位提供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户名、账号及开户银行,与医保系统保持绝对一致,不能委托其他账号收款;
2、拨付医保基金时,需提供上个月或上个季度的完税证明材料,附基金拨付单和发票(或收据),作为拨付基金的依据;
3、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材料需开具税务发票,普通收据不能作为拨付依据;
4、不需完税的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拨付医保基金时需开具财政局提供的往来收据。
本通知自2017年6月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