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5日 来源:铜陵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4188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等六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铜政办〔2016〕21号)精神,切实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如期实现我县社保兜底脱贫工作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将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无法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范围,使其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相适应,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标准相适应
1.完善低保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强力推进“两线合一”。按照实行农村低保制度兜底脱贫的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差距,确保到2017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2.着力推进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完善审核审批程序,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紧紧抓住“调查、评议、公示、抽查、审批”五个重要环节,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实施精准救助,稳妥推进,稳定解决困难家庭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等无法实现脱贫的贫困家庭,按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实现“兜底保障”,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3.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所有低保对象纳入扶贫对象。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对象,按其本人享受低保标准的30%和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4.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精准救助。进一步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完善政府各有关部门(机构)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要依托乡镇和驻村干部,对贫困户基本情况、致贫原因、有无劳动能力等情况逐一建档立卡,加快建立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实现与民政低保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做到动态管理,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二)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确保供养人员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1.着力提升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水平。建立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提高供养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护理保险、护理补贴制度,逐步解决特困供养人员护理难题。
2.加强特困供养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3.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
4.强力推进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实施。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三)强化医疗救助,提升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给予救助经费倾斜支持基础上,县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要根据测算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级财政及时予以兜底。
2.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等。
3.积极资助参合参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参保参合,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参保资金,资助率达到100%。
4.完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坚持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救助门槛全面取消,对其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80%;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100%;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急性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将贫困人口中重特大疾病患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强其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的衔接,使其大病救助得到有效保障。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1.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出台《枞阳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规范临时救助政策措施,着力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有效保障因遭遇重大变故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的基本生活。
2.加大临时救助落实力度。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市级财政给予的临时救助资金补助,县级财政要按照我县户籍人口人均5元的标准,足额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市、县按5:5分担)。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确保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得到应有的救助。
3.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急难问题,实现社会救助效益的最大化。
4.拓展临时救助方式。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实际需求,采取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等方式实施救助,对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五)加强受灾人员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1.密切关注受灾贫困户的基本生活。在分配冬令春荒救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资金时,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做到优先安排、及时拨付。
2.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促进资金有效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抓好贫困户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
3.抓好民生保险民生工程的实施。对因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坠落、交通肇事逃逸事故(无法确认责任人的事故)、溺水伤亡五类事故以及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通过民生保险给予相应的赔付。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以及民生保障考评体系,强化县级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统筹协调、部门协商、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
2.强化保障机制。县财政要不断加大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投入,充分实现其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继续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畅通社会救助“最后一公里”,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3.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保障救助工作取得的成效,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领会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坚强决心和信心,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凝聚起扶贫济困的强大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