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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马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及省人社厅、财政厅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精神,现制定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政府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和省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2016)》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府主导、商业承办、统筹协调、政策衔接、稳步推进、持续发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主要目标。2016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包括城乡一体农村居民、在校大学生);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平均报销比例不低于50%;在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病保险实现即时结算,大病保险保障绩效进一步提高。


  二、资金筹集

  ()筹资标准。2016年,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

  ()资金来源。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三、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含城乡一体农村居民、在校大学生)。

  ()保障范围。参保居民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起付标准:本市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4000元。

  2.补助范围: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特殊)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具体包括:规定病种、住院起付线及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付费诊疗项目(包括药品、血液制品)应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的50%纳入补助范围;异地就医个人先支付5%的费用纳入补助范围;超支付标准1倍以内的床位费;规定病种限额补助标准以上的和超过年度基金支付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

  ()支付比例。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

  1.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分段比例支付(具体分段支付比例如下)0.41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补助比例为30%12万元补助40%23万元补助50%34万元补助55%45万元补助60%56万元补助65%67万元补助70%78万元补助75%8万元以上补助80%,上不封顶。

  2.一个保险年度内办理2次及2次以上大病保险支付的参保人员,其起付标准只计算一次。

  四、承办方式

  ()明确承办机构。原则上,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按照《安徽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招标实施办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但目前我市仍是由政府明确规定的市人社局经办。

  () 建立考核机制。市人社局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管理服务

  ()强化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通过日常检查、抽查、复审、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对经办大病保险具体机构进行监督。

  ()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的衔接, 优化报销流程,简化报销手续。目前我市已做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结算的“一站式”服务。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大病保险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的有效举措,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稳健实施。

  ()加强部门协调。大病保险工作环节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市人社局要加强同财政、卫生计生、民政、保监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大病保险工作。

  ()做好舆论引导。经办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大病保险政策,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合理引导群众预期,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为大病保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