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指南> 人民政府> 安徽> 蚌埠市> 标题:蚌埠市2016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蚌埠市2016年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 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是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哪些人可以确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本市户籍:因突发灾害(车祸、溺水、雷击、电击、火灾、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突发重大疾病、就学及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外地户籍:已取得居住证的外来务工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申请临时救助。

(三)在我市未取得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或个人。

三、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目前,我市城市月低保标准是420元,以后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也随着相应提高。

(一)突发灾害临时救助标准: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一次性救助;

(二)因病临时救助标准: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一次性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教育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救助标准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6倍、4倍两个档予以一次性救助。

  (四)其他生活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城市月低保标准的3倍以下予以一次性救助。

四、临时救助一年可以申请几次?

临时救助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五、哪些情况不予实施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三)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的活动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不接受有关部门给予针对性救助的;

(七)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如何办理?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代理提交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外地人提供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号。

2、低保证、五保证、低收入家庭相关证明及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原因证明材料。

(二)审核、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入户核查。入户核查要在2人以上,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并在村(居)政务公开栏内公示2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上报的材料后,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救助金额低于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20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可以审批,需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对于情况紧急须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及区人民政府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为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救助。

(四)发放。临时救助资金通过金融系统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