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来源:芜湖民政局网站 浏览次数:3855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压力,根据省、市2016年民生工程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民生为目标,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的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提高救助水平和服务能力。强化对特困群众及大重疾病患者家庭的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目标任务
增强医疗救助的及时性,进一步完善梯度救助办法,提高对重点人群的救助水平。全年直接用于救助困难群众看病的医疗救助金不低于医疗救助金总支出的70%,医疗救助金结余不高于全年医疗救助金总收入的10%。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三、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1、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医疗救助范围既可以按照“所患病种”确定,也可以按照患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确定。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等各种恶性肿瘤、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症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内脏器官移植及其抗排异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凡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城镇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
2、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其治疗疾病产生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总医疗费用分别参照市区各类救助对象的救助办法,救助比例、年救助最高限额不变。
(三)救助标准
市区根据患者的困难程度和住院治疗的病种,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和年最高封顶线,对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劳模身份需由市总工会认定)等重点困难人群实施重点救助,其它低收入群众适度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
1、市区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治疗大重疾病的,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为4万元;住院治疗其它疾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市级(含)以上劳动模范享受医疗救助的比例为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的70%,“三无”对象(含福利院和光荣院院民)为100%。
2、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大重疾病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超过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可支配收入指家庭当年总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下同)按60%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最高为3万元;非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市、区医疗救助机构同意救助的其它疾病的,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部分超过1.5倍家庭当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部分按5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3、各县要加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城乡低保对象个人实际承担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救助比例不低于70%(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为10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其他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最高封顶线不低于1万元。
4、加大对重点困难人群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对不满足《方案》规定相关条件,但符合县级医疗救助规定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按正常救助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不低于3万元,具体限额标准由各县确定;对市区14周岁(含14岁)以下儿童患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原正常比例救助,每年最高限额为5万元。
5、对因患大重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当年享受医疗救助已满最高限额,但所剩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可视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年底酌情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救助方式
1、资助参合参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中,对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
2、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3、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
(五)救助程序
1、推进“一站式”结算。各县区要在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结算窗口,稳步推进“一站式”结算工作。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在医疗救助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病的,救助金可在该医疗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及时结算。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
2、规范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对非“一站式”救助的申请对象,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各级医疗救助审批部门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尽量提前完成本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或公共服务中心)社会救助工作站提出救助申请,自申请被受理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严禁超期审批。申请医前(中)救助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3、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主动与相关部门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及时结算,方便困难群众。
4、加强档案管理。规范医疗救助台帐,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市区预计救助14926人次,约需资金5775万元;资助参保约4万人6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四县预计救助21586人次,约需救助金3836万元;资助参合参保约13.4万人792万元。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负担。
市、县(区)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原则上市级财政预安排的医疗救助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上年度下达资金的20%,各县(区)不低于10%。充分考虑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等因素,配套资金要比上年有所增长,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各县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