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2日 来源:安徽民政厅网站 浏览次数:3690
皖民优字[2016]20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6〕174号)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6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6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84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16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2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24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4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4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220元。
四、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24元;余下的16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0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6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60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76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984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8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74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7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57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经费,由省财政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一级 | 因战 | 66230 | |
因公 | 64140 | ||
因病 | 62040 | ||
二级 | 因战 | 59940 | |
因公 | 56780 | ||
因病 | 54660 | ||
三级 | 因战 | 52590 | |
因公 | 49420 | ||
因病 | 46290 | ||
四级 | 因战 | 43100 | |
因公 | 38910 | ||
因病 | 35750 | ||
五级 | 因战 | 33670 | |
因公 | 29440 | ||
因病 | 27340 | ||
六级 | 因战 | 26310 | |
因公 | 24890 | ||
因病 | 21030 | ||
七级 | 因战 | 19990 | |
因公 | 17890 | ||
八级 | 因战 | 12620 | |
因公 | 11550 | ||
九级 | 因战 | 10480 | |
因公 | 8420 | ||
十级 | 因战 | 7360 | |
因公 | 6300 |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21030 | 18050 | 16980 |
附件3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45930 | 45930 | 20720 |
附件4
安徽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类 别 | 标准 | 中央承担 | 省级承担 | 市县承担 | |
在乡复员军人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12640 | 10620 | 150 | 1870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 11840 | 10260 | 150 | 1430 | |
建国后入伍 | 11660 | 10260 | 150 | 1250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5460 | 3240 | 2220 |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 6060 | 3600 | 1476 | 984 | |
部分老年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 | 4080 | 4080 |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 一年 | 300 | 300 | ||
二年 | 600 | 600 | |||
三年 | 900 | 900 | |||
四年 | 1200 | 1200 | |||
五年 | 1500 | 1500 | |||
六年 | 1800 | 1800 | |||
七年 | 2100 | 2100 | |||
八年 | 2400 | 2400 | |||
九年 | 2700 | 2700 | |||
十年 | 3000 | 3000 | |||
十一年 | 3300 | 3300 | |||
十二年 | 3600 | 3600 | |||
十三年 | 3900 | 3900 | |||
十四年 | 4200 | 4200 | |||
十五年 | 4500 | 4500 | |||
十六年 | 4800 | 4800 | |||
十七年 | 5100 | 5100 | |||
十八年 | 5400 | 5400 | |||
建国前入党的部分 老党员 |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 7440 | 3720 | 3720 | |
1937年7月7日 至1945年9月2日入党 | 6720 | 3360 | 3360 | ||
1945年9月3日 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 | 5760 | 2880 | 2880 | ||
已享受抚恤补助 | 600 | 300 | 3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