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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慈善宗旨,为充分发挥慈善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作用,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第374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慈善运作;救急救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托住底线;公平公正、统筹衔接原则,以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结合的方式,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或居住证的下列困难家庭之一,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不属于低保家庭、精准扶贫户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患大病或特殊情况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二)虽然已属低保家庭、精准扶贫户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经市领导批示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患白血病、尿毒症、心脏病、癌症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二)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救助或暂缓实施救助:
  (一)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不说明致困原因的;
  (二)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不应救助的其它情形,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赌博、吸毒、自毁人身财产等行为的以及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致困的(法定追溯时效期间);法定赡(扶、抚)养人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的;家庭财产、银行存款、高档消费等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困难群众救助条件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


  第六条 从维持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求出发,根据困难程度、致困原因和解困期限等综合因素给予一次性的应急救助。临时救助一年不能重复申请救助。

第七条 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一年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

(一)重特大疾病患者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如下(经医保、社会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
   全年医疗费在1-2万元(含2万) 一次性救助1000元;

 全年医疗费在2-3万元(含3万)  一次性救助2000元;

 全年医疗费在3-4万元(含4万)  一次性救助3000元;

 全年医疗费在4-5万元(含5万)  一次性救助4000元;

 全年医疗费在5万以上           一次性救助5000元。
   (二)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

造成较大损失的,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造成严重损失的,一次性救助2000-3000元;

造成巨大损失的,一次性救助3000-5000元。

(三)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一般给予1000-2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八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将临时救助金直接转入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必要时给予实物救助,直接发放给对象本人。
  

第四章 申请审核审批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由患者本人、求助人或其委托人向市慈善办公室、市慈善总会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

(一)《十堰市慈善总会大病救助申请表》或《十堰市慈善总会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儿童附本人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白血病患者附血液细胞学检查报告单和病情证明单;尿毒症患者附血液报告单和病情证明单);

(四) 入(出)院记录复印件;

(五) 前一年或当年医院收费收据复印件;

(六) 属于低保对象或精准扶贫家庭的,还应提供低保证或精准扶贫卡复印件,贫困证明原件;

(七) 县医保局开具的医药费用核定单或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证明。

    2、审批。患者上报的材料市慈善办公室、市慈善总会要进行严格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无异议后,经分管市慈善办公室领导或市慈善总会领导审批后,根据第三章规定,发放救助金或实物。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社会捐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安排等途径筹集,逐步建立健全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资金阳光运行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市慈善办公室或市慈善总会将取消其临时救助资格,并追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记录备案存档。
  (二)临时救助申报程序阳光、透明,必要时,市慈善

办公室或市慈善总会有权对申报资料及救助对象相关信息在网站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