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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民政局、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城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政府令37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6〕15号)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5〕92号)、十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十堰市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扶指〔2016〕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开发区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不含郧阳区,下同)实际,切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兜底保障救助工作,现就规范城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城区医疗救助对象为拥有城区城乡常驻居民户口的下列城乡困难居民:

  1、重点救助对象。是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

  2、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4种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月标准的1.5倍的家庭。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6年为12000万元,遇标准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下同)2倍以上、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4、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是指经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非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的扶贫对象以及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中除了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外的其他家庭人员。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下列人员原则上不予以医疗救助:

  1、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人员;

  2、因自身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造成工伤事故有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用的人员;

  3、对合规费用已经按政策予以了救助,仍然要求对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给予救助的人员;

  4、家庭拥有两套(含两套,拆迁安置一栋两层除外)以上非生活必需的住房(含门面房)或拥有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中型运输车辆的(微型小货车、客货两用车除外);

  5、无正当理由拒绝经办机构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收入或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的、或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救助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统一医疗救助方式

  医疗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其一,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其二,开展门诊救助。其三,实施住院救助。包括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

  1、资助参保参合。一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孤儿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二是对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三是对城市“三五”对象、城市孤儿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四是对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

  2、开展门诊救助。一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五”对象、城乡孤儿按每人每年500元给予定额门诊救助。集中供养的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拨至供养机构;分散供养的对象,社会化发放至个人账户。二是实施慢性病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五”对象、城乡孤儿,如果患有8类慢性病的,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在市城区实施城乡社会救助对象慢性病定额门诊卡救助制度的意见 》(十民政发[2012]88号)规定的慢性病种类、定额标准和办理程序实施救助。

  (三)实施医疗救助

  1、完善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时累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内的实施基本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指医疗救助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具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孤儿。

  (2)救助标准。一是对城乡低保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对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8000元。二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对不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行全额救助。

  (3)救助程序。一是事中救助。原则上基本住院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患者或其家属向就诊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在规定的比例内垫付救助资金,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进行结算。二是事后救助。在特殊情况下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医后救助,由患者或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应包括不能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救助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入院诊断证明和出院小结;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药费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乡镇街办受理救助对象的申请后,经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公开公示等程序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基本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办政府,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按程序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患者个人账户。

  2、开展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属于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其累计自负合规住院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

  (1)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对象具体包括:一是重点救助对象。二是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三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四是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农村精准扶贫对象的政策执行)。

  (2)救助标准。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一是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累计自负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按10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原则上年度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如果超过3万元的,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必须向区民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共同报批并备案后,才能继续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二是对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5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三是对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40%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四是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 ,按30%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五是对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2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为3万元。

  (3)救助程序。一是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五对象、城乡孤儿的重特大住院医疗救助按照“基本住院医疗救助”的办理程序执行。二是低收入家庭中的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其他农村精准扶贫对象采取事后救助方式。由患者或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办政府提出书面救助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和出院小结;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药费结算单原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精准扶贫对象,还需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证明材料。)乡镇街办受理救助对象的申请后,经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公开公示等程序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街办政府,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患者个人账户。农村精准扶贫对象实现数据共享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事中救助的方式。

  通过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后,患者负担仍然较重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社会捐赠等方式予以支持。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共同配合,密切协作,增强做好医疗救助的责任感,搞准、搞实救助对象,按照对象不同的身份,分门别类予以救助。要加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监督管理。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内共同选取,要结合实际,严格资格审查。要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要进一步规范“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公开透明,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使救助对象遵守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依法依规接受救助。积极引导救助对象就近就地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加强对异地就医救助对象的监管。对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资金管理,定期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研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控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要进一步规范使用,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

 

  十堰市民政局   十堰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