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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268号)要求,现就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政策
  农村贫困人员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为:威海市扶贫办登记在册,并且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
  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个人负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在6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给予55%补偿;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0%补偿。年度最高补偿限额50万元。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照《关于明确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68号)执行。
  二、做好经办服务
  (一)自2016年12月20日起,农村贫困人口在我市住院,其居民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费用一并即时结算;在威海市外住院以及2016年度需按调整后政策补报的,持规定材料就近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服务窗口(见附件)审核报销。
  (二)农村贫困人口到商业保险公司申请报销时,需持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居民还需同时提供父母任何一方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
  2.本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及详细的开户行名称(参保人身故的,提供受益人的银行卡;未成年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提供监护人的银行卡)。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其中,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发票复印件、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威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原件(省内联网结算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经审核的《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的复印件、住院病历、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4.年度内已按原政策报销,现需按调整后政策补报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与原收款账户一致)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居民身故的,还需提交参保人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原件、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复印件;未成年居民需提供出生证明;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以及与监护人的关系证明。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工作事关我市精准扶贫工作大局,关系贫困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让贫困对象全面了解大病保险的政策和补偿流程,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一人不漏地享受待遇。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经办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扎实做好医药费用审核、支付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并定期将贫困人口费用结算情况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服务地址及电话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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