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浏览次数:3706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低保政策兜底一批”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精准扶贫、不落一人”为总要求,确保2018年实现全市扶贫对象低保政策兜底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农村低保标准、五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及时将符合低保和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纳入低保救助和五保保障范围,应保尽保。制定农村低保政策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办法,确保贫困人口中的低保、五保对象全部脱贫。建立低保、五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三、落实措施
(一)精准救助,推进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制度相互衔接
1.工作措施
(1)统一对象识别标准程序。制定出台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扶贫对象和低保对象认定程序和标准。统一按照农户申报、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扶贫与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认定低保和扶贫对象。并将贫困对象分为具备劳动能力和没有劳动能力两类,为精准扶贫、精准救助提供依据。
(2)制定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扶贫标准量化调整机制。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
(3)加大兜底保障优惠政策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没有劳动能力靠自身难以脱贫的贫困对象全部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将被认定为具有劳动能力,但通过其他手段仍然不能脱贫的贫困对象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行动态管理。将扶贫对象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年满65周岁老年人、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失独家庭成员以及革命老区对象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增发20%低保金,实现精准救助、精准扶贫。
(4)推进信息平台建设。以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各自建立的低保信息库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库为基础,共同建立全市贫困人口信息平台,实现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对贫困人口的对象分布、致贫原因、健康状况、教育程度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贫困治理涉及的各部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度开展专项分析,为精准扶贫提供科学依据。
2.工作程序
制定出台《武汉市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准确认定低保和扶贫对象。农村低保信息库和扶贫信息库相互衔接,准确划分能够通过其他措施扶贫后可以脱贫对象和不能脱贫对象,实现两库数据统一,类别清晰。对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脱贫的对象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切实保障贫困对象基本生活。
3.工作时间
每年3月底前,市民政、扶贫、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新的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2016年12月底前完善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信息数据库,共享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
每年开展核查年检工作,及时将通过其他手段暂时不能脱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实行应保尽保;将通过其他手段已经脱贫的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农村临时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急难救助工作
1.工作措施
出台《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提高临时救助范围和救助水平,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全部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2.工作程序
(1)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时,应由户主或者家庭中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提出。受申请人委托,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3)区民政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区民政部门应先行予以救助。
(三)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制度落实,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1.工作措施
(1)明确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经伤残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2)及时受理。对于提出申请的人员,安排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供养范围。
(3)按时发放。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月初发放,严禁拖欠、推迟发放。
(4)规范运作。实行动态化管理,供养经费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杜绝现金发放。供养标准按照《湖北省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执行(当地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的80%)。
(5)接受监督。将五保对象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2.工作程序
(1)由农村居民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七日。无重大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未获批准的,可以向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复查。审核、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4)区民政部门登记、造册,录入五保对象信息,发放供养经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兜底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衔接协调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负责推进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工作的有机衔接,共同做好对象识别、保障政策、信息管理和绩效考核方面相互衔接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审批的低保对象信息及时提供给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已完成脱贫验收的低保对象,区扶贫部门要及时将已脱贫的低保户信息反馈给区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已完成脱贫的低保对象进行核查,对已超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区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兜底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在对象认定、经济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好典型、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在街道安排专人负责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相互衔接工作,保障开展兜底保障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对各区、街道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为民服务意识、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