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来源:淄博市人社局网站 浏览次数:4907
淄人社字〔2017〕22号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障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07〕8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3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度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基金筹集标准由2016年度的每人168元提高到188元。提高的20元,对于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未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由个人缴纳。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