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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河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制度实施方案的背景

据今年5月统计,全州共有困难残疾人34594人,共有重度残疾人45479人,因生理原因而形成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的生活救助关系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做好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促进公平正义,提高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质量,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小康。

二、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 。立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充分考虑政策效应,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及动态调整办法,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 补尽补、精准补贴,确保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三)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推动社会救助和残疾人福利保障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为具有红河州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为具有红河州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组织进行有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定合格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制,由省、州、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经办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本人账户或监护人账户。将补贴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

四、实施方案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保证。州人民政府将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对县、市的年度考核内组组容,并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各县、市政府要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民政部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两项补贴制度与有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到对象精准、阳光透明,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两项补贴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格初审、信息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制度管理。严格按照“残联审核、民政审定、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三)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

对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因两项补贴工作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县、市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要进行问责;对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计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定期开展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两项补贴工作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制度,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本方案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