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来源: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4590
(一)海南省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部分(不含8000元以下的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支付,报销比例为50%-75%,个人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2万元。
(二)从2014年起,只要在参保年度内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个人合规自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标准8000元以上就可以申请报销,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持相关的资料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服务区域网点办理。(服务机构地址:海口市龙华路39-1号国寿大厦,全省服务热线电话:95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