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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办理机构各县(市)民政局受理范围个人
监督投诉电话各县(市)民政局监督投诉电话办理时限各县(市)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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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救助申请;没有本地户籍、当地居住证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家庭或个人,向县(市)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提交申请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情况紧急一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视情况先行受理救助申请,随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条件

家庭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家庭;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若不及时接受治疗有可能造成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符合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个人。



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及时组织入户调查,逐一核实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县(市)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救助资金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救助资金5000元以上的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救助资金500元以下的,县(市)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由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建立救助台账,健全资料档案,并报县(市)民政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以及没有批准的救助申请,由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向申请人下发告知单,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经第一次临时救助后,仍然没有摆脱困境,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二次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民政部门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